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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铭真与洪雅彬、甘宝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铭真,洪雅彬,甘宝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600号原告黄铭真,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雅彬,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甘宝树,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铭真与被告洪雅彬、甘宝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铭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雅彬、甘宝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铭真撤回对被告洪雅彬、甘宝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铭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