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乐与萧爱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萧爱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085号原告:刘乐,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公民身份号码×××6515。委托代理人:陈冠荣、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爱慈,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766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诉被告萧爱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为312元(原告刘乐已预交),由原告刘乐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滨冯冰冰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