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乐与萧爱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萧爱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085号原告:刘乐,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公民身份号码×××6515。委托代理人:陈冠荣、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爱慈,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766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诉被告萧爱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为312元(原告刘乐已预交),由原告刘乐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滨冯冰冰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