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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徐某某、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48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被告明某某,女。系徐某某之妻。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