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国斌与和红亮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斌,和红亮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118号原告王国斌,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和红亮,男,约40余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斌与被告和红亮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斌以其与被告和红亮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斌负担。审 判 员 王玙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