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麻俊与威海孚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俊,威海孚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99号原告麻俊,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威海孚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文昌路66号(天山工业园1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刘循花,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麻俊诉被告威海孚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麻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麻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麻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