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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幼生与重庆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幼生,重庆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3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幼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高幼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恒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幼生申请再审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于合同中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理解为“套内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没有公摊面积,则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实得面积也不应当包括公摊面积。高幼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合同法规定的对格式条款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其适用前提是从条款字面可以理解出多种含义不同的解释,而不是按照非格式条款提供一方随意解释。本案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拟安房屋为“建筑面积”,从文字上不能理解出“套内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之含义。高幼生虽主张其被拆除的旧房是私有房产,无公摊面积,故安置给高幼生的非住宅应为不含公摊面积的套内建筑面积,但众所周知,还建房屋不可能与原房屋完全相同,故需要拆迁双方通过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确定,因此双方最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以自愿签订的合法协议作为判定依据。经法院查明,高幼生所有的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6.47平方米,其中28平方米为非住宅,8.47平方米为住宅,恒邦公司协议安置高幼生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1.09平方米,其中非住宅为36平方米,住宅为35.09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明显大于被拆除房屋面积。故原审法院认定,恒邦公司安置高幼生的非住宅是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高幼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幼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