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林某,刘某彬,刘某清,何某富,孙某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何某,孙某,刘银清,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身份证号码×××0010,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5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男,身份证号码×××225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告人孙某,男,身份证号码×××033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枣阳市。辩护人高飞,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银清,男,身份证号码×××285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平远县。2012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辩护人张椿家,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身份证号码×××2855,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平远县。辩护人王祖芳,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被告人均于2015年9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刘某、刘银清、何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祖芳、被告人刘银清及其辩护人张椿家、被告人何某、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4日至9月17日,被告人林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内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刘某、刘银清抽水和发牌,被告人何某在赌场内放数,并由被告人何某、孙某带客人到该赌场参赌。同年9月18日0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刘某、刘银清、何某、孙某及参赌人员多名,当场查获“水钱”6300元。同年11月25日2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海三路七天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刘某、刘银清、何某、孙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辩称自己不是该赌场的股东,没有参与开设赌场,只是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刘银清、何某、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至9月17日,被告人林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内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刘某、刘银清抽水和发牌,被告人何某在赌场内放数,并由被告人何某、孙某带客人到该赌场参赌。同年9月18日0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刘某、刘银清、何某、孙某及参赌人员多名,当场查获“水钱”6300元、无人认领的人民币6100元,并在被告人何某身上缴获人民币2500元、在被告人孙某身上缴获人民币300元。同年11月25日2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海三路七天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林某。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参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16日晚上23时许,我朋友林某打电话给我,说在他开的酒店里有得赌钱。他的酒店地址是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我到了酒店后进了407房,看见他们正在准备赌具,等赌客过来玩。我进去坐了一会儿,后来有事就先走了,当晚我没有参与赌博。17日晚上我接到林某的电话,他说自己在赌场里输了很多钱,让我借点现金给他,于是我就去银行取了一万元现金,去到七天连锁酒店407房找林某。到了赌场后,我没有看见林某,就在赌场里看别的赌客赌博。看了一会儿,我认识的一个赌客黄某甲就过来找我借钱,我借给她5000元,她付我100元的利息。实际操作上我给她4900元,她还我时就还我5000元,其中差额100元就当是利息。后来有警察来查房,警察就把我们带到公安机关了。我知道的赌场股东有林某、何某,何某在赌场里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但我见他可以随时用“水箱”里的钱。我看见该赌场有两名男子负责派牌和抽水,每局抽一百元,他们把水钱扔在一个用垃圾桶做的水箱里,还有一名男子负责搭人过来赌博。经证人李某辨认,辨认出林某就是“林总”,何某是赌场股东之一,带人到赌场的是孙某,发牌抽水的是刘银清、刘某。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一名叫陈某乙的女子说七天酒店有赌场玩。2015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我和吴某甲打完麻将后就想去这个赌场玩。我们去到七天酒店的407房敲门,之后有人开门给我们进去,我们看了几分钟后就离开了。9月17日23时许,我和吴某甲又来到该赌场,我自己带了2000元去赌博。到18日凌晨时分,我将自己带的钱输光了,我听赌场的人说有个叫“灿哥”的男子是做“放数”的,可以问他借钱。于是我直接过去向“灿哥”借了5000元,利息为100元。我拿钱后没玩多久就被警察抓住了。经证人黄某甲辨认,辩认出林某是在7天酒店内进行赌博的男子,刘某是负责发牌的男子,孙某在房内赌博,李某就是借钱的“灿哥”。3、证人吴某甲(娣)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听黄某甲讲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有赌场。2015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我和黄某甲打完麻将就去到该赌场玩,由于当晚赌场就快结束了,我和黄某甲没有参赌就离开了。9月17日23时许,我和黄某甲又去到该赌场,我自己带了1700元左右去参赌。被抓后听黄某甲说她向赌场内一名男子借了5000元,该男子从中抽取100元作为利息,只给了黄某甲4900元。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9月17日晚上24时许,孙某(外号“老孙”)开了一辆白色的轿车接上我、陈某甲、李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到七天酒店407房参加赌博。我过去玩了两盘,一盘买了一百元,两盘都输了,由于我只带了两百元,全输完了后我就在那里看。大约18日1时许,有警察进来将我们抓获了。5、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9月17日22时许,我和孙某还有另外三个人一起到了7天酒店407房。我看到有一个人负责发牌,有一个人负责抽水。我看了一会后就从身上拿钱出来参与赌博。到了18日1时许,就有警察将我们抓获了。我一共输了900元。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朋友孙某告诉我在澜石一路七天酒店有人开赌场,还说去赌钱就有200元红包给,我就答应他一起去。9月17日23时许,我和孙某去到七天酒店407房,看到有一群人在赌博,我看了一会也参与赌博了,共输了300元,然后我就坐在沙发上。次日0时30分左右有警察进来将我们抓获。有两人负责打荷和抽水,但我不认识他们。我是第一次到这里赌博。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9月17日23时许,张某丙带我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酒店407房,说有人在里面玩三公,我们到那里时已经有10来人在赌了,我和张某丙看了一会后,也忍不住参与了赌博。到了18日1时许,就有警察进来了。有两名男子专门负责发牌和抽水。我是第一次参与赌博。8、证人曹某(七天酒店店主)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不知道407房间有人赌博,不知道赌场的老板是谁。4楼那间棋牌室的法人代表和七天酒店的投资方是同一人,都是林某。4楼的棋牌室内是林某负责的,棋牌室的员工也是林某招聘的。9、证人吴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9月17日23时许,我和老公姚某逛街的时候,我老公接了一个电话,就带我去到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酒店,老公跟我说那里有宵夜吃。我们来到407房前敲门后就有人开门给我们进去。我看到有十多人围着一张台在打牌,桌子上放有现金,看了一会后我和老公就去隔壁看电视,后来警察就进来将我们带回派出所了。我和老公都没有参与赌博。10、证人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9月17日晚上22时30分,我老婆的侄子刘银清和刘某打电话叫我老婆送宵夜过去,然后我跟老婆做好宵夜后就来到澜石一路七天酒店407房,进去后我看到有十几个人在里面以三公大吃小赌博。大约1时许,有警察进来将我们抓获。我和老婆黄某乙都没有参与赌博。我记得这个赌场刚开了四天左右,第一天我们没有送餐,后面我们于9月15日、16日、17日三个晚上的23时多送宵夜到赌场给那些赌客吃。我不清楚赌档的股东和工作人员,只见到老婆的亲戚刘银清、刘某在赌档内轮流负责派牌和抽水。他们把抽的水钱扔进自己脚旁边的一个用垃圾桶做的水箱内。之前我去到赌档的时候看到有人向何某借钱。1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刘银清叫我去407房送米饭和水果的。我和老公丘某从2015年9月15日开始送,已经送过三天了,都是晚上12时左右送过去的。刘某和刘银清是负责派牌的,林某是赌场老板。经证人黄某乙辨认,辨认出林某是赌场老板,刘某和刘银清放数。1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17日22时许,我没有地方住,就叫林某的舅舅帮我继续订房,然后林某叫我晚上到七天酒店407房找他。我去到407房,在房内吃了一会宵夜,还没吃多少民警就进来检查了。我是在9月15日上去407房才知道这里有赌场。4楼的棋牌室是林某的。经证人陈某乙辨认,辨认出林某就是4楼棋牌室的老板。13、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之前我在大麦村某士多店里听老乡说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内有个赌场,已经开了4、5天了。被抓当晚我就带着老婆去到该赌场。我的两个老乡负责发牌和抽水,一个叫“阿狗”,一个叫“阿招”。该赌场是有人放数的,被抓当晚我看见一名女赌客向放数的男子借了几千元,我看见放数的那名男子从借出的钱里抽出100元作为利息。经证人姚某辨认:辨认出负责发牌和抽水的是刘银清、刘某。14、证人喻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17日晚上23时许,我坐张某丙的面包车来到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我只认识孙某和何某,他们拉赌客来407房赌钱。9月16日晚是何某叫我过去赌博的,当晚我在407房见到孙某时,他告诉我他是拉赌客过来赌博的,赌场的老板会给他800至1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经证人喻某辨认,辨认出孙某负责带人过来参赌,刘银清负责发牌和抽水,林某是407房赌场的老板之一,何某打电话叫其赌钱。1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孙某告诉我佛山这边有个赌场,叫我有时间过去玩一下。2015年9月17日23时许,我驾驶面包车带着张某乙跟住孙某驾驶的小汽车从南海里水甘蕉去到禅城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一名男子专门负责发牌,一般每盘抽水100元,把抽得的水钱扔进自己脚下边。我玩了两盘,每盘下注一百元。经证人张某丙辨认,辨认出孙某、刘某。16、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17日晚上24时许,我和“老孙”、陈力、陈某甲、张某甲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坐着老孙的车去到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参与赌博。我只带了两百元,玩了两盘,一盘下注一百,一下就输完了。陈某甲输了差不多两千元人民币,之后“老孙”借给他大约两千元,张某甲也有参与赌博。我猜测“老孙”是股东之一,因为他开车带我们去赌场,赌场工作人员会分点抽水的钱给他。我看见两个男子在场内负责派牌和抽水。一般每盘抽水100元,他们抽得的水钱扔进脚边的一个用垃圾桶做的水箱内。经证人徐某辨认,刘某、刘银清负责发牌和抽水,林某有参与赌博,孙某就是“老孙”。17、证人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17日22时许,我与孙某、“阿娟”、“老张”及三个不知名的男子一起去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赌博,孙某开自己的小车,其他人都坐“老张”的面包车。我赌了两盘,都输了。进到那间赌场后,我见到有一个男子在赌场里负责派牌,还有一名男子负责抽水、分钱。一般每盘抽水100元。经证人史某辨认,辨认出张某丙是老张,辨认出孙某,刘某负责派牌,刘银清负责抽水、分钱。18、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9月18日1时15分至1时30分,民警对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酒店407房及房内的人员进行检查,查获赌资、水钱及赌具。19、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在现场扣押到水钱人民币6300元、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从何某身上扣押赌资2500元,从孙某身上扣押赌资300元,另有无人认领的6100元被扣押。2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18日0时许,民警接报后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内抓获刘某、刘银清、何某、孙某。同年11月25日23时许,林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海三路七天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2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刘银清、何某、孙某、林某的身份情况。2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17日晚,张某丙、徐某、史某、黄某甲、吴某甲、张某甲、郑某、陈某甲、张某乙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参与赌博,民警对上述人员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2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刘银清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该赌场是2015年9月14日开始开的,开了四天,到17日晚上被警察抓了。一般是晚上23点开始到第二天凌晨一点许结束。我知道这个赌场是林总开设的,还有一个叫“阿文”的也是该赌场的股东之一,至于有无其他的股东我就不知道了。有两名男子负责发牌和抽水,还有一名男子负责在赌场房间门口走廊处看风。赌场是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盘固定派五份牌,赌注没有上下限的,都是100以上的,到1000元不等,每盘由负责发牌和抽水的两名男子抽水100元,把抽得的水钱扔进他们脚旁边的一个用垃圾桶做的水箱内装好。第一天晚上抽水大约四、五千元,第二天晚上大约抽水四、五千无,第三天大约抽水四、五千元,最后被抓的那天我没有参与赌博,我不知道抽了多少钱。我当时身上有2500元人民币,被警察扣押了。警察在现场查获了6300元的水钱及无人认领的赌资6100元。我今年大约一个多月前从老家来佛山时碰到以前认识的朋友林总,他告诉我他现在是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老板,他想在酒店的房间内开一间赌场,叫我帮忙带客人过去赌钱,等赌场开起来后给我一点股份。于是我就找到一个在南海里水做生意的老乡“孙哥”,因为我知道他认识人多,我就告诉他林总要在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开赌场的事,并叫他帮忙带人过来赌钱,孙哥就答应了。之后我就带孙哥见了林总,林总答应孙哥带人过来赌场赌钱,他就每次给孙哥七、八百元钱作为车费和生活费。我在该赌场没有股份,林总说开起来给我股份,但是到被抓都没有给。赌场结束后,水钱由林总和“阿文”拿起来,他们先是发给每一个参赌的人100元作为宵夜费,发给“孙哥”带人的费用,至于发牌和抽水的两名男子和看风的男子发多少钱我不知道,剩下的抽水钱我不知道林总和“阿文”怎么处理。孙哥带人过来后,他也有参赌的,赌场结束后,由林总和“阿文”发钱给孙哥,至于给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没有开设赌场,但林总给了我3万元,让我负责借出去给赌客,我将这3万元都借出去了,但借出去都没有收取利息,只是借给在场的赌客进行赌博。我在赌场放数一共4天,第一天没有工资,第二、三天收过400元,第四天就被抓了,一共收了800元。经被告人何某辨认,刘银清、刘某在赌场发牌和抽水,孙某就是带赌客的孙哥,林某就是林总。25、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酒店407房的赌场是由林哥、何某、阿文开设的。我不是在那赌场工作的,只是拉过客人去那里参赌。第一天是9月15日晚上,何某给了我1000元汽油费。第二天是16日晚上,阿文给了我1000元汽油费。每次给钱都是林哥叫我和何文富、阿文进入407房间内的一个小房间,林哥从水箱中取出钱,交给何某后转交给我的。何某在赌场是放数的,我在15和16日见过他借钱给赌客。9月17日晚,我驾驶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Y×××××)在南海里水搭上老郑、老史再到南海官窑搭上老张、阿东、老徐一行6人去到禅城区澜石一路七天连锁酒店407房的赌场内,正在玩的时候就有警察过来查房,然后就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我看见该赌场有两名男子负责派牌和抽水,每盘抽一百到两百元不等。经被告人孙某辨认,刘某、刘银清是发牌和抽水的男子,林某、何某是股东。26、被告人刘银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澜石一路七天酒店407房的赌场我知道的有两个股东,我只知道林某,另一名股东我不知道名字,听说叫老孙。我认为他是股东是因为在每晚上赌场结束的时候,林总将水箱拿入房间内数钱时,他都是跟着林总入房间的,估计是入房间内分钱,而且在赌博期间,他也会用电话叫人上来赌钱。是林某安排我在赌场工作的,我和刘某负责在赌场派牌、抽水。每天晚上赌博结束后,林某就会给我和刘某人民币200至300元作为酬劳。我在该赌场工作了4天,共收到1000元工资,每天大约抽得10000元水钱。有些赌客是股东带过来赌博的,有一些赌客可能是别人告诉他们这里可以赌钱。经被告人刘银清辨认,林某就是林总,刘某负责发牌和抽水,孙某就是带人过来赌钱的股东,辨认出何某在赌场内出现。2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林总让我到赌场去上班的,林总、孙哥、小富是赌场的股东,每天赌场结束后,他们三人就会在房间内清点水钱及分钱。我是从2015年9月14日开始在该赌场工作的,和刘银清一起负责发牌的工作,到9月18日凌晨被抓获共在赌场工作了4天。发牌、抽水主要是由刘银清负责,他没空及休息时就由我来发牌。“小富”还负责在赌场内放数,我看到他放数有十来次,每次都是1千、2千的放,我听有客人向他借钱,他就会借给他们,但是具体拿给客人多少钱我就不清楚,我还看到他有两、三次是从抽水的钱拿2000多元出来借给那些赌客的。该赌场是2015年9月14日开的,一共开了4天,一般是晚上23点到凌晨一两点。这个赌场是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盘派五份牌,赌注100至1000元不等,每盘抽水100至200元不等,我们把抽得的水钱扔进自己脚旁边的一个用垃圾桶做得水箱内装好。每天赌场结束后,林总都会从水钱中拿钱给我和刘银清,第一天发给我100元,第二、第三天发给我200元,刘银清每天有300元工资。那些赌客是“孙哥”负责开车搭他们过来赌钱的,至于他是从哪里、怎么找来的赌客我就不清楚了。经被告人刘某辨认,林某是赌场股东,孙某就是股东孙哥,刘银清是发牌和抽水的,何某是放数的小富。关于被告人林某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辩解意见。经查,李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乙等多名证人及被告人何某、孙某、刘银清、刘某均一致证实被告人林某是该赌场的主要负责人。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故被告人林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何某、孙某、刘银清、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银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孙某、刘银清、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孙某、刘银清、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刘银清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孙某、刘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刘银清、刘某的辩护人以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是从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刘银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扣押在案的“水钱”6300元、无人认领的人民币6100元、被告人何某身上缴获的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孙某身上缴获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清云审 判 员 毛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