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学锋与被执行人邹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锋,邹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高学锋,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西溪街**号。被执行人邹再芳,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北路蔬菜公司住宿楼。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桃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高学锋与被执行人邹再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邹再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学锋现金100000元,另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财产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再芳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邹再芳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学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邹再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高学锋与被执行人邹再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化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