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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申二妹、陈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申二妹,陈德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和城南大街86号。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二妹,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陈德荣,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2016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申二妹、陈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宗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