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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红波与被执行人陈德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波,陈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波。被执行人陈德伟。本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德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红波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共计8个月的抚养费6240元,但被执行人陈德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德伟银行存款人民币6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