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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田长发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发,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665号原告田长发,男,汉族,1950年6月21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伟,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田长发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长发、被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近两年来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金额为38420元(有借据为凭)。经原告讨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及还款终结前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条都是我本人书写,情况属实,金额不属实,这些钱不都是我一个人花的,我与原告是朋友,我帮原告的公司跑业务,这些欠款是我为公司跑业务时的招待费用、打车费用等,当时原告承诺一并报销,但一直没报销。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为出具借条或欠条,2014年5月12日借款金额为36500元、2014年8月7日金额为1100元、2014年8月9日金额为150元、2014年8月12日金额为150元、2014年8月25日金额为100元、2014年8月27日金额为20元、2014年9月10日金额为150元、2014年9月17日金额为100元、2014年9月21日金额为50元、2014年9月22日金额为100元,以上10笔欠款共计38420元,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欠条,被告对借条、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也承认是本人自愿签字,故本院对证据效力予以认可。被告对原告所述借款金额和借款目的均有异议,认为不属实,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双方借条、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但经原告起诉至法院、通知被告后,被告仍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84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田长发人民币38420.00元。二、驳回原告田长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00元(原告田长发已预交)由被告王伟承担(与前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嵩审 判 员 王 赫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