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家恩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华特烟酒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恩,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华特烟酒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35号原告李家恩,女,汉族。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华特烟酒行。经营者杨少章。原告李家恩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华特烟酒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1860元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18600元;2、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误工费20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恩、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华特烟酒行的经营者杨少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购物时间、地点:2015年10月12日,被告处。二、涉案商品名称:750ml嘉伦多宾红葡萄酒。三、购买价格:单价为155元/瓶,12瓶总价款为1860元。四、涉案商品存在的问题: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的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电脑小票、银联签购单、收款收据、照片、实物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食品为进口类商品,庭审中,原告出示的实物显示涉案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中文标签原贴在商品的英文背标下方一毫米处,系原告购买商品后自行撕毁该中文标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对其辩解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涉案商品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原告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的诉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华特烟酒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家恩退还货款18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8600元;二、原告李家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华特烟酒行返还750ml嘉伦多宾红葡萄酒12瓶。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华特烟酒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书记员 陈 雪 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