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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马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民,马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民,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马常峰,男,住敖汉旗。张国民与马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72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常峰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