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李某甲等与李某丙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15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法定代理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丙。申请执行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45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657元及要求被执行人腾交房屋,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丙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腾交了生效判决确认的房屋,但款项未予支付。2015年8月27日,本院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李某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嗣后,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另查,被执行人李某丙及案外人杨桂芳就本案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申诉申请,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执行人表示待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结果后再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未受偿1265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字第01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