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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纪小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小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2376号原告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北二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0033XXXX。法定代表人秦铁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月,女,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石金萍,女,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纪小伶,女,1961年3月5日出生。原告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小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德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金萍、李月,被告纪小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为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号楼提供物业服务,该楼的业主应当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将全年的物业费一次性交清等内容。被告作为府前街×楼×单元×号的业主,享受了我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其每年应交纳物业费908.48元,但是,被告未交纳2007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费共计8176.32元,经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费共计8176.32元。被告辩称:我拖欠物业费属实,但我没有见到原告的服务,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供具体的服务明细,我去问过,物业公司也没有向我讲明;锅炉房、变压器是否占用我们公摊面积,也没有给我们讲清楚;当初建房还讲我们有车棚、绿地,但到现在,也没有见到车棚、绿地;防盗门一直损坏无人修理;我和爱人坐电梯时被停在二三层之间;我家汽车被砸、车牌被偷盗,无法查出是谁所为;自家车在西边通道出不去,导致我耽误上班1个小时;我家阳台漏雨严重,无人修理,故我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楼×单元×号房屋的业主,该楼房的建筑面积为113.56平方米。2005年5月10日,北京星宇昊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与原告签订了《府前街×号楼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该协议载明:原告对府前街×号楼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项目,原告根据本协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应付的各项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用金额为每平米每年8元(每月每平米0.67元)等内容。后原告依协议对府前街×楼提供服务,被告拖欠原告2007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未交,所欠物业费共计8176.32元。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委托协议,被告对此否认。被告对此辨称未提供证据。经勘查:1、小区院内停车有序,地面较干净;2、两个单元门均损坏;3、院内有一名保洁员;4、院内没有监控、摄像头和路灯;5、小区东侧消防通道堆放杂物;6、二单元电梯开门按钮损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府前街×号楼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现场勘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北京星宇昊经济技术发展中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交纳物业费。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的抗辩意见,经本院现场勘查:原告的物业服务存有不足,故本院根据原告物业服务的情况予以酌减;关于小区无路灯、监控、摄像头等问题,原告的服务合同并未有此项内容,对被告此部分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但应当指出:原告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应虚心接受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加强物业管理工作,针对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应及时改进,更多赢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不仅不能真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会造成物业公司难以收回运营成本,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小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环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至二〇一五年的物业费六千一百三十二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纪小伶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