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6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福山与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山,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620-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山,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法定代表人赵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退伙纠纷。上列当事人因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磴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申请人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磴执字第6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