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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执保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艾克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艾克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保1号之三原告: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章锦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艾克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法定代表人:鲍琪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艾克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依据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裁定对浙江艾克仕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了保全。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2016)皖1004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浙江艾克仕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的财产;二、解除对原告黄山锦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为汪素英所有的皖J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