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瀚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天力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396-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瀚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博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鞍山天力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东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东来,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33乙栋2单元5层2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湖北瀚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天力精密带钢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396-2号执行裁定,于2014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东来所有的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58栋1层S4号、1层S3号、1层S5号、1层S6号、2层S11号、2层S12号、3层S15号、3层S16号的房屋。现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东来所有的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58栋1层S4号(产籍号44-46-54-1,房屋建筑面积44.840平方米)、1层S3号(产籍号44-46-54-2,房屋建筑面积44.550平方米)、1层S5号(产籍号44-46-54-8,房屋建筑面积36.630平方米)、1层S6号(产籍号44-46-54-7,房屋建筑面积36.340平方米)、2层S11号(产籍号44-46-54-11,房屋建筑面积92.560平方米)、2层S12号(产籍号44-46-54-12,房屋建筑面积93.230平方米)、3层S15号(产籍号44-46-54-15,房屋建筑面积92.560平方米)、3层S16号(产籍号44-46-54-16,房屋建筑面积93.23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