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化良、王淑侠、杨志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化良,王淑侠,杨志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40号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化良,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王淑侠,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杨志滨,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化良、王淑侠、杨志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34元免交。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