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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字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立群与吴学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群,吴学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字1108号原告:董立群。被告:吴学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群诉被告吴学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立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立群负担。审判员  洪永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曼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