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字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立群与吴学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群,吴学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字1108号原告:董立群。被告:吴学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群诉被告吴学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立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立群负担。审判员 洪永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曼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