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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齐晓、薛俊锋、张志科、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齐晓,薛俊锋,张志科,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齐晓。被执行人:薛俊锋。被执行人:张志科。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志伟与齐晓、薛俊锋、张志科、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南娟锋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