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齐晓、薛俊锋、张志科、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齐晓,薛俊锋,张志科,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齐晓。被执行人:薛俊锋。被执行人:张志科。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志伟与齐晓、薛俊锋、张志科、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南娟锋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