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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89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72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多次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