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89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72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多次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