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告与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告:杨继泉,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继泉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