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日照经济开发区陈维全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许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经济开发区陈维全建筑设备租赁站,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许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872号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陈维全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陈维全。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元军,董事长。被告:许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陈维全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许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陈维全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