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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9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恋爱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投,感情不和。结婚的当年,原、被告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曾提出离婚。2012年冬天吵架时被告用菜刀砍原告,2013年双方打架时被告又用锅碗砸原告,还把原告的手机砸坏。2015年8月被告提出离婚,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于2015年8月中旬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双方没有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愿意用最大的努力挽回婚姻,孩子年龄较小,需要家庭温暖,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8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于2014年2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审理中,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为生活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均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坦诚相待,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营造适宜的生活环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利于原、被告双方的长远利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