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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翠云、杨贯鹏、何怡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特10号申请人:叶翠云,女,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系杨保林之妻。申请人:杨贯鹏,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系杨保林之子。申请人:何怡燕,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系杨保林之女。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叶翠云、杨贯鹏、何怡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彭旺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翠云之夫,杨贯鹏、何怡燕之父杨保林因病于2015年2月9日去世,留下其个人养老金账户内遗产尚未分配。2016年4月11日,经宿松县洲头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三申请人就杨保林的遗产继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继承人杨保林的遗产范围为其个人养老金账户(开户行宿松邮储银行,账号为6098)内存款40285.79元(2015年12月21日交易余额),2015年12月21日后所产生利息计入遗产范围;2、上述遗产由申请人叶翠云单独继承;申请人杨贯鹏、何怡燕均承诺放弃遗产继承权。本院认为:叶翠云、杨贯鹏、何怡燕经宿松县洲头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叶翠云、杨贯鹏、何怡燕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