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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雷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991号原告:李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X,女。被告:雷XX,男,汉族,。原告李XX诉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