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孙海敏与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敏,郭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162号原告孙海敏。委托代理人鲍军强(一般代理),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杰。委托代理人刘斌(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敏与被告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