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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卢玉霞与莱芜市祥润建安有限公司、孙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霞,莱芜市祥润建安有限公司,孙涛,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032号原告:卢玉霞。被告:莱芜市祥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涛,经理。被告:孙涛。被告:卢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霞与被告莱芜市祥润建安有限公司、孙涛、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玉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霞撤回对被告莱芜市祥润建安有限公司、孙涛、卢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0元,由原告卢玉霞负担。审判员  刘彦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