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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王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5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尤枝辉。委托代理人谢晓东、黄绮璇,均系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珍,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民身份号码:×××034X。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淑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一向有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其所需产品供应给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12日,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87766元。被告作为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的该笔货款由其个人全部承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76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购销合同、欠条各一份,送货单八份,入仓单五份,对账单两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载明:供方为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需方为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月结付30天支票(即每月初双方就上月发生的货款进行书面形式对账后,需方即开具30天内兑现支票付清货款经供方)。原、被告各在供、需方处加盖公章,被告王淑珍作为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2015年7月,被告王淑珍在对账单上业务单位签章处签名,确认截至2015年7月31日,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92766元。2014年12月,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在业务单位签章处盖章,被告王淑珍签名,并加盖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确认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72800元。2015年10月21日,被告王淑珍在欠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立下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载明:本人王淑珍是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本人确认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贸易往来;截至2015年10月12日,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共欠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7766元,现本人愿意该87766元货款由本人个人全部承担。原告向被告王淑珍追索货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淑珍是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立下欠条确认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87766元货款由其个人承担,并将该欠条交原告收执,应视为被告王淑珍自愿对中山市爱佳电器有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王淑珍支付货款87766元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原告诉请,利息应以货款87766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淑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766元及利息(以货款8776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7.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