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财保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166号之一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2273-7。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凌某某(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42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5350X7。法定代表人蒋道伟,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了(2016)渝0108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6520798.15元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6520798.1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童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欣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