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9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孙朝官与杨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朝官,杨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982-1号申请执行人孙朝官,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国富,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2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1日受理执行申请人孙朝官与被执行人杨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由被告杨国富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孙朝官借款220000元;如果被告杨国富不能按时归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直至还清。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杨国富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执行款220000元,缴纳执行费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国富名下位于隆阳区正阳北路220号的面积71.45平方米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隆阳区字第**号),但被执行人杨国富长期在外,该房产暂无法处置,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案件作程序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执字第0098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