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家麟申请执行李宗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麟,李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112号申请人张家麟,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宗友,男,194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干部。张家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会理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协议之日由李宗友立即归还张家麟借款10000.00元;2、自2016年4月起,李宗友每月给付张家麟1600.00元,直至付清本息140000.00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会理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齐胜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易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