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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终结裁定模板.1524执55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x,薛xx,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田xx,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东阿县恒信如意苑。被执行人:薛xx,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阳谷县寿张镇。被执行人:娄xx,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东阿县商业街。被执行人:娄xx,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东阿县高集镇。田xx与薛xx、娄xx、娄xx民间借贷及股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0万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0万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