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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庄楚江、沈长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楚江,沈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庄楚江,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沈长胜,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楚江与被执行人沈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长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长胜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新三巷9号私宅1栋(房产证号50××77)、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长胜配偶徐爱月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锦绣清华园五区8栋K521的房产(房产证号50××90)及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金成时代家园2栋2座17A的房产(房产证号50××59)。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上述财产已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中,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5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15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47350元和执行费79550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适合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9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