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常艳姣与刘月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艳姣,刘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9号申请执行人常艳姣,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刘月霞,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常艳姣与刘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月霞偿付申请人常艳姣3000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当天偿付10000元,其余20000元于2015年9月27日前偿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申请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军义审 判 员 逯 鸣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