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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吴彩云、杨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吴彩云,杨俭,焦玉邦,亓安霞,吴文会,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461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5号。主要负责人:尚绪震,行长。被告:吴彩云。被告:杨俭。被告:焦玉邦。被告:亓安霞。被告:吴文会。被告:李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诉被告吴彩云、杨俭、焦玉邦、亓安霞、吴文会、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彩云、杨俭、焦玉邦、亓安霞、吴文会、李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彩云、杨俭、焦玉邦、亓安霞、吴文会、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