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燕卫东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燕桂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燕卫东,燕桂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民特3号申请人:燕卫东,住吉林市。被申请人:燕桂英,住吉林市。代理人:齐素兰,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孙贺,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燕卫东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燕桂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燕卫东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姐弟关系。2011年5月26日被申请人经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成为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子郝俊译照管,2015年12月23日郝俊译因意外离世。被申请人的配偶郝景会于2010年3月22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父亲已经去世,母亲齐素兰现已87岁高龄,无法照顾被申请人的生活及管理其财产,为了更好照顾燕桂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燕卫东向法院申请:1、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申请人燕卫东申请,本院通过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燕桂英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精鉴字第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非特异性痴呆;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燕桂英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作鉴定报告,来源合法,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申请人燕卫东认定被申请人燕桂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予以支持。关于燕桂英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的监护人问题,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被申请人燕桂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