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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49号原告:瓦房店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工联街三段。法定代表人:马元庆,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威,住瓦房店市。原告瓦房店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瓦房店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瓦房店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威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瓦房店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雯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