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48号申请人刘某某,男,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某,男,生于1978年5月25日,汉族,干部。刘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5)淳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000元及执行费36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淳化县支行的工资账户264***********284予以了冻结,限魏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案件义务,但至今魏某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淳化县支行的工资账户264***********284的存款20000元至陕西省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为法院案件款,账号为270***************101的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新 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赵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