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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执异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文波与被执行人关绍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波,关绍纯,陈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异144号申请执行人崔文波,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关绍纯,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陈艳玲,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文波与被执行人关绍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关绍纯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文波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陈艳玲为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关绍纯与陈艳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2日协议离婚。另查明,(2013)于民三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崔文波与被执行人关绍纯民间借贷纠纷的两笔债务发生于被执行人关绍纯与陈艳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艳玲为本院(2014)于执字第026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崔文波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彭艳君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