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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诉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321号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以暂时无法找到三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乔玉冰审判员  王婵梅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