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诉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321号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以暂时无法找到三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原平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乔玉冰审判员 王婵梅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