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冯常青与谢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常青,谢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326号原告:冯常青。被告:谢海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常青与被告谢海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冯常青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