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郭可斌、陈灵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鲍日辉,李琴,郭可斌,陈灵丽,林光文,江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8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代表人黄青建,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悟荣(特别代理),男,该行职工。被告鲍日辉,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琴,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可斌,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灵丽,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光文,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丽华,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被告郭可斌、陈灵丽、鲍日辉、李琴、林光文、江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于2016年4月10日以被告郭可斌、陈灵丽于2016年3月22日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可斌、陈灵丽、鲍日辉、李琴、林光文、江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郭可斌、陈灵丽于2016年3月22日还清借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朝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