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阴小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阴小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97号罪犯阴小波,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抚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阴小波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3)赣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4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赣监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月19日,2012年6月26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阴小波在2012年2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9次,单项表扬8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阴小波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阴小波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在服刑期间消费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阴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