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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坤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1民初688号原告黄坤明,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郑诚,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F38817744B。负责人毛寿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孜,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坤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坤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黄坤明负担。审判员  万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