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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孔盈盈与李凡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盈盈,李凡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40号原告:孔盈盈,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李凡飞,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盈盈与被告李凡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盈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盈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盈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记员贺同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