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孔盈盈与李凡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盈盈,李凡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40号原告:孔盈盈,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李凡飞,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盈盈与被告李凡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盈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盈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盈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记员贺同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