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樊春龙与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春龙,李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717号原告樊春龙,男,出生于1989年2月21日,汉族。被告李金霞,女,出生于1979年2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春龙诉被告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春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春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春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樊春龙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姚 兰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