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与姚忠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姚忠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092号原告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清,该公司职工。被告姚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忠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