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戚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戚某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戚某某,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某某与被执行人戚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戚维翰与被执行人已协商自行解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0)龙城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封绍超 搜索“”